关于印发《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7-02-17     浏览次数:次   

全院各单位:

     《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(试行)》(详见附件)已经2016 年12 月28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     根据印发的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(试行),从2016年12月28日起,以下范围采购不再需要填写申购单,可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、办理结算。
       1.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;(“科研仪器设备”是指学校各学院(研究院)使用各类经费采购的用于教学、科研和相关活动的仪器设备(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及委托研制开发的设备),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、实验耗材(大宗物资、剧毒化学试剂及放射性元素等管制类物品除外)、软件等,但不包括行政办公、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所用设备。)
       2.单价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集成项目、弱电及智能化项目、电器、通用耗材及办公用品;
       3.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下的空调、家具;
       4.单次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。


      各单位采购用于行政管理、后勤保障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,各单位应当在“厦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系统”提前报送采购计划,汇总后由采购办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。(具体通知见学院主页通知公告栏2017年1月10日“关于全面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通知”)
    
       附件: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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