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院实验室二次改造及装修的管理规定(化院2014(5)号文件)

发布日期:2014-04-08     浏览次数:次   


全院各单位:

        为了维护实验楼整体安全,保持实验室的长期可通用性和适用性,保证实验室良好秩序和环境整洁,防止在改造或装修施工中实验室的基本设施和功能受到破坏,厉行节俭,禁止过度或不必要装修,特作本规定。

        一、拟进行实验室及其他用房改造或装修的基层单位和课题组,必须预先提交书面申请,写明装修或改造的理由和具体方案,对房间布局进行改造的还应附上房间现状图和拟改造的布局图,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签字后报学院技术后勤室,由技术后勤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送学院行政后勤副院长审批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院行政后勤副院长、技术后勤室主任(以下简称院主管人)及学院物业主任与申请人到现场了解改造、装修方案的可行性,确定施工方案。方案确定后申请人和院主管人签字备案(一式三份,申请人、学院、施工单位各执一份)。之后由学院或申请人联系施工单位,施工单位对改造、装修方做出预算,经申请人和院主管人审核同意,按《厦门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履行各级审批及招投标程序,签订工程合同书后方可开工。

        三、实验室改造、装修原则上不得拆除原有墙体、通风柜、上下水管及供气管道,不得改动原有电源电路,确需拆除或改动的,院行政后勤副院长应征求技术后勤室主任等技术人员的意见后谨慎、严格地审批。电路改造施工一般由学校维修中心承担,并在本院电工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。未到报废年限的实验家俱原则上留在原实验室使用,如确因教学科研用途需要更换的,由学院和物业回收调剂使用。

        四、学院和申请人必须选用有施工资质(三级以上)并且经资产处认可的施工单位。承接学院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,须提供施工资质复印件和进场施工人员名单、身份证复印件在学院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,交纳3000 元押金,并为进场的施工人员办理实验楼临时出入证。施工单位人员如不遵守实验楼相关管理规定,学院物业有权没收施工单位押金乃至追加处罚。

        五、施工过程中,改造、装修方案的任何改动,必须经学院主管人、申请人和施工单位三方协商同意并签订改造、装修项目变更记录单后再实施。任何一方私自改变改造、装修方案,若造成损失或安全事故,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        六、申请人、物业和院主管人共同监督施工,发现安全隐患及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解决。申请人、物业和院主管人都有责任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在楼内的行为,防止对化学楼的公共设施造成损害,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。

        七、施工完成后,由院主管人、物业与申请人及学校有关人员进行质量验收,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结算清单,经院主管人、物业与申请人确认后按学校财务规定进行结账,退还施工押金。

        八、任何人、任何单位和课题组,均不得擅自改造、装修实验室和办公室。因私自进行改造、装修施工而造成房屋基本功能破坏或发生事故的,或造成浪费的,应追究相应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。

 

biwn必赢

2014年4月8日

上一条:转人事处“关于做好我校保健... 下一条:关于严控易燃易爆试剂采购和...